串通投标的情况下,法律上怎么认定
对于“串通投标的情况下,行政处罚权归属哪里”的直接回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明确规定进行法律适用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法条明确,串通投标的行政处罚主体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现整合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无论串通投标是投标人之间或与招标人串通,只要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均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处罚权;即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行政处罚仍由该部门实施,刑事责任则由司法机关追究。因此,串通投标的行政处罚权归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直接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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