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由几名委员组成
确定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数时,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会影响人数确定,具体如下:
1、业主大会特别决议调整:若业主大会通过特别决议调整业委会人数,需以该决议为准。需注意特别决议的作出需符合法定程序和表决比例,否则可能影响人数确定的合法性,原大会议事规则中相关规定可能因此修改。
2、特定类型物业的法规规定:对于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特定类型物业,相关法律法规可能有特别规定。例如某地区规定商业综合体业委会成员人数需根据商铺数量按比例确定,且商户代表占一定比例,与普通小区的确定方式不同,需遵循此类特别规定。
3、分期开发小区的情况:分期开发小区在业委会成立初期,可能根据已交付部分的业主户数和面积确定临时人数,待后续分期交付后,再通过业主大会调整人数。人数确定将分阶段进行,以适应小区不同开发阶段的实际情况。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数的确定,可从相关法律法规中找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成员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需满足“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决定其他事项也需此比例,决定特定事项则需2/3以上比例。虽然该条例未直接规定业委会具体人数,但明确业委会成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且业主大会召开及决策需符合上述人数和面积比例要求。这意味着业委会人数确定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需经业主大会表决(过半数业主及面积同意)。因此,业委会人数需由业主大会根据小区实际情况依法决定,确保符合法定表决程序和业主意愿。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确定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数不当,可能带来法律风险,举例如下:
1、决策效力风险:若业委会人数不符合议事规则或法律规定,其作出的决策可能因主体不合法而无效。例如,某小区议事规则规定业委会7人,但实际选举5人,该业委会作出的物业更换决定可能因人数不足被法院认定无效,影响小区物业管理。
2、业主维权困难风险:不合理的业委会人数可能无法充分代表业主利益,导致业主在维权时难以有效行动。比如,业委会人数过少且与物业公司存在利益关联,处理物业违规收费问题时可能无法公正交涉,使业主经济利益受损。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确定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数时,业主常出现以下错误操作,需加以避免:
1、忽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部分业主不查看或不遵守已有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自行决定人数,可能导致人数确定不符合业主共同约定,引发后续纠纷。
2、未通过业主大会表决:有的小区仅由部分业主或筹备组自行确定人数,未经过业主大会讨论和表决,违反《物业管理条例》中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规定,可能导致业委会组成不合法。
3、人数设为双数:实践中,部分小区确定业委会人数为双数,表决时易出现平局,导致决策无法顺利进行,影响业委会工作效率和决策有效性。为避免此类问题,保障业委会合法成立和有效运作,建议您遇到相关问题时咨询我,我会为您提供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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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大会特别决议调整:若业主大会通过特别决议调整业委会人数,需以该决议为准。需注意特别决议的作出需符合法定程序和表决比例,否则可能影响人数确定的合法性,原大会议事规则中相关规定可能因此修改。
2、特定类型物业的法规规定:对于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特定类型物业,相关法律法规可能有特别规定。例如某地区规定商业综合体业委会成员人数需根据商铺数量按比例确定,且商户代表占一定比例,与普通小区的确定方式不同,需遵循此类特别规定。
3、分期开发小区的情况:分期开发小区在业委会成立初期,可能根据已交付部分的业主户数和面积确定临时人数,待后续分期交付后,再通过业主大会调整人数。人数确定将分阶段进行,以适应小区不同开发阶段的实际情况。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数的确定,可从相关法律法规中找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成员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需满足“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决定其他事项也需此比例,决定特定事项则需2/3以上比例。虽然该条例未直接规定业委会具体人数,但明确业委会成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且业主大会召开及决策需符合上述人数和面积比例要求。这意味着业委会人数确定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需经业主大会表决(过半数业主及面积同意)。因此,业委会人数需由业主大会根据小区实际情况依法决定,确保符合法定表决程序和业主意愿。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确定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数不当,可能带来法律风险,举例如下:
1、决策效力风险:若业委会人数不符合议事规则或法律规定,其作出的决策可能因主体不合法而无效。例如,某小区议事规则规定业委会7人,但实际选举5人,该业委会作出的物业更换决定可能因人数不足被法院认定无效,影响小区物业管理。
2、业主维权困难风险:不合理的业委会人数可能无法充分代表业主利益,导致业主在维权时难以有效行动。比如,业委会人数过少且与物业公司存在利益关联,处理物业违规收费问题时可能无法公正交涉,使业主经济利益受损。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确定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数时,业主常出现以下错误操作,需加以避免:
1、忽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部分业主不查看或不遵守已有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自行决定人数,可能导致人数确定不符合业主共同约定,引发后续纠纷。
2、未通过业主大会表决:有的小区仅由部分业主或筹备组自行确定人数,未经过业主大会讨论和表决,违反《物业管理条例》中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规定,可能导致业委会组成不合法。
3、人数设为双数:实践中,部分小区确定业委会人数为双数,表决时易出现平局,导致决策无法顺利进行,影响业委会工作效率和决策有效性。为避免此类问题,保障业委会合法成立和有效运作,建议您遇到相关问题时咨询我,我会为您提供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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